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金融凭证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票据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规定处罚。
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票据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规定处罚。
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票据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