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有价证券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进行有价证券诈骗活动,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进行有价证券诈骗活动,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