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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价证券诈骗罪量刑标准
时间:2020年12月15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有价证券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进行有价证券诈骗活动,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进行有价证券诈骗活动,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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