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虚开发票罪】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虚开发票5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