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1刑终229号
刑事判决书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对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虽未提出上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经全面审理该案,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购货方王某某与销售方张某某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销售方开具发票的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所获得,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所以,卷宗证据显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具备该罪的主观特征,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