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津高法发〔2016〕10号)
【合同诈骗罪】
(一)主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十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两万五千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二十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十六万元不满二十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百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合同诈骗数额满八十万元不满一百万元,并有本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3.第三个量刑幅度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八十万元不满一百万元,并有本罪主刑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百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合同诈骗数额满四百万元不满五百万元,并有本罪主刑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量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个人犯罪数额已满一百万元不满八百万元的,每增加二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八百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五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 单位犯罪数额已满五百万元不满四千万元的,每增加一百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四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二百五十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提高量刑幅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60%:
(1) 多次实施合同诈骗的;
(2) 有经济能力而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3)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的;
(4)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 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合同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6)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 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实施合同诈骗的;
(2)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利较少的;
(3) 在自愿认罪认罚基础上,足额缴纳罚金保证金的;
(4)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罚金刑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应当根据犯罪手段、犯罪数额、损失后果、社会影响等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1)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罚金;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金。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刑的,在犯罪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处罚金。
(2)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十五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
(3)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罚金;判处十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三)缓刑
合同诈骗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犯罪数额、原因、手段、社会影响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等因素。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 合同诈骗数额较大,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2) 合同诈骗数额巨大,全部退赃,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3) 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 有偿还能力而拒绝退赃退赔的;
(2) 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合同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3)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 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