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实务案例
李四挂靠公司(或网络货运平台)从事货车运输,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运输合同,由公司收取运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李四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提供货车运输,公司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依据
1、税局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
2、最高院答复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