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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如公司挂名)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时间:2023年10月22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一)  常见实务案例

张三挂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知情,则张三不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  依据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在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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