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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承担送货工作,并非毒品的提供者和主要获利者,应当认定为从犯。
时间:2019年05月27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案件概要:2015年7月底,赖xx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深圳市宝安永贩毒人员“贺哥”(在逃)。2015年8月1日,赖xx打电话给“贺哥”要求购买6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送到南山区西丽街道官龙村。被告人唐某某接到“贺哥”要求送毒品的电话后,便到约定地点宝安福永桥头牌坊马路边等候,在接到“贺哥”兄弟送来的两包毒品后即打车前往南山区西丽官龙村与赖xx交易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审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唐某某仅承担送货工作,并非毒品的提供者和主要获利者,毒品交易的联络、商洽及最终决定均由“贺哥”进行,根据其地位和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并减轻处罚。


案号:(2016)粤03刑终554号;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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