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上诉人岩某某为满足吸食毒品的资金需求,在孟连县娜允镇将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岩某甲、岩某乙、陈某某等人吸食。2015年7月20日,孟连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开展吸毒人员清查工作时,在孟连县娜允镇芒掌村芒养组31号岩某甲家中对上诉人岩某某进行尿检呈阳性,民警询问是否有毒品,上诉人岩某某交待其在卧室床头柜后面藏匿了1包毒品海洛因,后民警从床头柜后面柜脚处,查获1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50克。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自首情节未认定,因此,对上诉人作出量刑不当,应予改判。
案号:(2016)云08刑终31号;
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