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要:姜某因贩卖毒品被民警抓获。姜某供称其贩卖的毒品系向陈某某购买,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某。后民警安排姜某电话联系陈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与姜某约定交易地点后最终见面。因姜某去洗手间未及时交易,被告人陈某某随即逃离现场,并在逃跑过程中将携带的手机及毒品沿途丢弃。后民警追至本市罗湖区XX大厦门口,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在抓获地点附近查获被告人陈某某丢弃的1包毒品。
二审法院认为,并无证据证明上诉人陈某某系为了贩卖毒品而购入了涉案毒品,不能认定其贩毒行为已经既遂;其在与买毒方接触后,在并未实际交易且警方亦未实施抓捕之前,即主动放弃毒品交易离开现场并丢弃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案号:(2016)粤03刑终648号;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