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津高法发〔2016〕10号)
【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主刑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 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 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容留次数、容留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 二年内三次以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 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已确定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之外,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 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构成累犯的不重复评价);
(2) 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罚金刑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应当根据毒品数量、容留人次、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中,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罚金;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金。
(三)缓刑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缓刑适用从严把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轻微的;
(2) 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