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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运输毒品罪(海洛因100克),法院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七年有期徒刑。
时间:2022年06月20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案情简介】

刘某某为吸食毒品找到穆某某欲购买毒品海洛因。2019年8月份,穆某某伙同冯某居间联系张家口市孙某某、尔某某贩卖毒品。几天后凌晨许,穆某某、冯某、刘某某等人驾车到张家口市高速路口与孙某某、尔某某碰面,由冯某出面联络购买毒品海洛因100余克,刘某某向孙某某转账毒资人民币6万元整,冯某当场非法获利1万元。后刘某某将100余克毒品海洛因运输至天津,当日上午9时许,民警在刘某某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00余克并收缴。同日,警察经刘某某的协助将冯某、穆某某抓获归案。经检验,100余克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刘某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思路】

    王朝阳律师接受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委托,依法担任刘某某的辩护律师。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查阅案卷后认为:因刘某某系吸毒者,警察在刘某某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并非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且涉案毒品系刘某某留有吸食的,不具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意图。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15〕129号) “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故《起诉意见书》认定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存在疑点,刘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刘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律师依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上述法律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王律师的法律意见,在起诉书中变更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并认定刘某某在本案中具有立功情节。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当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从宽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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