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最高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4]30号,已失效)第十七条: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基于这个司法解释,多数学者认为,只要贩卖假毒品的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在贩卖毒品不论客观情况如何,就成立贩卖毒品罪的未遂。例如,高铭暄教授等认为:“如果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实施的贩卖牟利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论处。”主要理由是,行为人具有贩毒的故意,将假毒品认为是真毒品而进行贩卖,是一种对象认识错误,虽然客观上并没有因贩卖真正的毒品而造成危害后果,但其主观上体现出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所以,应当将误将假毒品作为毒品进行贩卖的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本文认为,上述观点存在不合理之处。主要理由是:虽然贩卖假毒品的行为人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但贩卖假毒品的犯罪对象不是毒品,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并无实际的侵害或侵害的危险。不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就要将一个仅仅是想着贩卖毒品的行为人而实际是在卖面粉的人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这显然是不妥的,有主观归罪之嫌,应认定二者均是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