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成立毒品犯罪,只要求行为认识到是毒品即可,对毒品的种类、名称、成分等具体要素则没有认识要求。但是,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根据毒品的种类、纯度等规定了不同的定罪和量刑标准,毒品的种类、数量和纯度存在的差异,对定罪量刑会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第一种观点认为,成立毒品犯罪,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是毒品即可,不要求行为人具体认识到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和效用等具体性质。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对毒品的种类具体有明知,主要理由是毒品的种类不同、成分不同,毒品的成瘾性、戒断性和危害性等也有所不同,法定刑配置也存在差异。
本文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例如,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是杜冷丁,实际上贩卖的是美沙酮的,这种认识错误属于同一种构成要件内的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的观点,不阻却犯罪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