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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盗窃罪量刑标准
时间:2020年12月15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6万元,或者盗窃一般文物,或者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或者盗窃三级文物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40万元以上,或者盗窃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并具有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盗窃文物的,5件同级文物视为1件高一级文物,但是价值明显不相当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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