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高法发〔2016〕18号)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
(二)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虽未达到第二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标准,但多次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