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津高法发〔2016〕10号)
【信用卡诈骗罪】
(一)主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七百五十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使用上述方法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满四万元不满五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前两款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七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满八万元不满十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前两款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第三个量刑幅度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使用上述方法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满四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前两款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满八十万元不满一百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前两款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提高量刑幅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60%:
(1)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 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的;
(3) 信用卡诈骗虽未达到多次,但持有不满十张空白信用卡或者非法持有不满五张他人信用卡的;
(4)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5) 有经济能力而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6)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 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宣判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 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 自愿认罪认罚,且足额缴纳罚金保证金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罚金刑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应当根据犯罪手段、犯罪数额、退赃退赔等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1) 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的,一般并处二万元至五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万元至十五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
(2) 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3) 信用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罚金;判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三)缓刑
信用卡诈骗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犯罪数额、犯罪手段、赃款去向等具体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
初次犯罪,能够退缴全部赃款,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确因生活困难、重大疾病等情况,暂时无能力偿还的,如果情节较轻,也可以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 有偿还能力而拒绝退赃、赔偿损失的;
(2) 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信用卡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3) 多次进行信用卡诈骗的;
(4) 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