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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主刑减轻处罚的同时,附加刑应当一并减轻。
时间:2019年05月27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案件概要:原判鉴于左某某有犯罪前科和违法劣迹,且认罪态度差,酌情从重处罚;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立功表现,已予以减轻处罚;同时鉴于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对两被告人均已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规定的刑罚为主刑和附加刑,“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中的“法定刑”,应当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减轻处罚应当同时适用于主刑和附加刑。在主刑减轻处罚的同时,附加刑应当一并减轻。本案一审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则附加刑应当要改为罚金,再适用没收财产不当。


案号:(2015)浙温刑终字第1078号;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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